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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辦案與刑事拘留的區別:1、刑期不同。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三年。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年。1、執行方式不同。管制:是指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是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刑事拘留:被判處刑事拘留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酌情給予報酬。3、刑期的計算方式不同。刑期管制:執行期限自刑罰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時間每羈押一天按刑期兩天計算。剩余日期是實際執行控制的日期。拘役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相當于刑期一日。《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不得超過二年。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施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四十二條刑事拘留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