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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混淆“存款”和“存款”
我和小王簽了合同,約定“押金”為10萬元。我付清貨款后,小王到期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為此,我要求小王退還雙倍的“押金”,但小王拒絕了。請問,我要求支付20萬元有法律依據嗎?
答: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分不清“保證金”和“保證金”的區別。“定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它是合同雙方自愿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的一種保證形式。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實現的,無權要求返還。存款的;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實現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上述“保證金”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您支付的是“押金”而不是“押金”,因此您要求小王雙倍退還20萬元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如果我節假日工作受傷,我可以要求工廠墊付醫療費嗎?
周末休息的時候,車間主任讓我回廠維護設備。不料,在維修時,機床突然倒下,我不慎被撞,受了重傷。由于我無力承擔醫療費,我只好要求工廠預付。但工廠拒絕了,理由是我休息日在維修設備,不屬于工傷,我自然無權要求預付款。請問:廠家的說法正確嗎?
答:工廠的說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你的情況構成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事故受傷的,視為工傷。
另一方面,工廠有法律義務墊付醫療費用。這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號文件第四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的門急診、外地醫療費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墊付,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工傷認定決定后,按規定辦理審核手續。”
另一方面,你也有權要求工廠提前向你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規定:“涉及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損害賠償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仲裁庭可以裁定先行執行并移送送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先行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案件。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裁決中的支付義務的,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綜上所述,在您提出請求后,工廠應墊付醫療費。
收購編輯·評論|小安
來源:法律文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