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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所立案不會過期。派出所立案后是有期限的。在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2、派出所治安立案結案不得超過三十天。派出所只能處理罰款500元以下的治安處罰,其他案件按照治安案件報治安大隊、刑事案件報刑偵大隊的規定,由這兩個部門負責。如果是行政處罰,拘留最多15天。
3、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4、公安局結案的時間限制 一般不超過三十天時間。接處警,接受報案,立案,調查取證,告知,作出處罰決定(或出具調解協議)。
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準可以延長1到5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公安立案后的偵查期限為二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般不會超過倆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但不會超過七個月。【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主觀:派出所正常立案偵查時間是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以上。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刑事案件以《立案決定書》的日期為準。民事案件法院受理之后會向原告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
1、法律主觀:刑事案件立案后,如果后來過了追訴時效的,就會失效。依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2、刑事案件已經超過了《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但是如果司法機關已經立案或是受理案件,而行為人逃脫從而躲避偵查或審判的,則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3、刑事案件過了二十年追訴期則無效。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