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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正式實施以來,訴訟時效的規定由原來的“2年”改為“3年”,引起了廣泛關注。攪拌。廣泛關注。去年11月,四川省德陽市涇陽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就原告訴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發生了激烈爭論。法院經終審認為,本案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
3年前貸款25萬元
民法總則施行后的訴訟
2014年7月4日,原告梁某借給被告劉某25萬元。然而,對于這筆貸款,雙方拿出了兩份不同的貸款合同,其中一份約定貸款期限為一個月(至2014年8月3日),另一份約定貸款期限為至2014年12月31日,近6個月。幾個月。原告稱,貸款到期后,她多次向被告索要資金,但未果。直至2017年10月12日,梁某以共同債務人身份將劉某夫婦告上法庭。
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時效已過,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當庭反駁稱,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則》已將普通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由2年改為3年,本案起訴期限并未超過3年訴訟時效。
被告不同意簽訂兩份貸款合同,但承認其曾口頭同意原告推遲償還貸款的事實。
判斷
舊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早于民法通則施行之日。
按2年訴訟時效確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且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已超過兩年。損害及義務人的日期至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應當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逾期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逾期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2年的,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的訴訟時效,即3年。
本案中,原告主張,無論該貸款的訴訟時效是從2014年8月4日還是2015年1月1日開始計算,原告均于2017年10月12日提起訴訟,已超過兩年時效,所以法院駁回了它。原告的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訴訟時效期間自債務人請求履行之日起重新計算。中斷和終止相關程序。對于這種情況是否適用于本案,主審法官霍紅表示,原告雖然聲稱多次索要金錢,但沒有提供這部分事實的證據,從而導致訴訟中斷。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不能適用。
新的3年訴訟時效
你真的明白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債務人也知道。”如何證明“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日期和義務人?”
周茂梅(四川美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律上的“知道”是指有證據證明“知道”,“應當知道”是指“按照常理已經知道”。這兩個時間點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具體起點。例如,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人應于某年某月某日的某日償還貸款。但如果借款人在這一天確實未能償還貸款,則還款到期日為“權利人已知”的日期。這也是原告訴訟時效開始的日期。
2
對于“是否已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原告和被告應由哪一方負責提供證據?
洛克(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雙方均承擔舉證責任。主張訴訟在訴訟時效期間和主張訴訟超過訴訟時效的,都必須提供證據。即原告必須為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也必須為其辯護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
周茂梅
實踐中,通常原告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權利處于訴訟時效范圍內,除非提起訴訟時兩三年的訴訟時效明顯已過。在本案中,原告需要提交證據證明其“知道的時間”晚于“法定開始時間”,或者證明訴訟時效適用于“中止或者中斷的情況”。
3
對于原告來說,訴訟時效已過,是否意味著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原告還有哪些其他途徑來保護其債權?
羅科
過了訴訟時效,原告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仍可以獲得賠償。債權人維權的主要途徑是債務人主動履行義務,或者將案件提交司法機關作出法律判決,并訴諸公力救濟。但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利。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他們將失去獲得訴訟救濟的權利。“法律不保護那些不顧自己權利的人。”這也是現代法治所強調的法律秩序。
周茂梅
法律對于訴訟時效問題的救濟途徑仍有相關規定,如適用“中斷”、“中止”等。就本案而言,原告自還款之日起至提起訴訟之日確實已超過兩年。在此期間,如果原告繼續向被告主張清償和債務,訴訟時效將從最后一次主張開始計算。自還款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來源:成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