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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事訴訟法》證據的法律法規如下。
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嚴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沒有人可以被迫證明自己有罪。必須確保所有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招募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于事實。故意隱瞞真相的,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
它可以在刑事訴訟中用作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藏或銷毀證據,無論證據屬于哪里,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