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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期限不滿一年的,彩禮通過調解返還
向某與董某于2017年經某人介紹相識,并于2018年2月登記結婚。2018年10月,結婚不到一年,向某以婚前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為由向我院提出離婚。以及夫妻關系的破裂。庭審中,被告人董某指稱,其為婚禮向向某支付彩禮、購買金器等費用數額較大,要求向向某退還款項并賠償損失。
經本院調解,向某、董某自愿達成協議,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向某賠償董某損失3萬元,并返還黃金物品,董某退還向某的生活用品。
法官提醒
結婚禮物在民間習俗中是有嚴格針對性的。是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額的現金或財產,以表達其締結婚姻的誠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號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彩禮的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支付的聘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當事人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二)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的;(三)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探望兒童受阻,但訴訟獲得法庭批準
2018年5月,山東男子李某與武穴女子董某同居三年后生下孩子。后來雙方家人因婚姻問題發生矛盾,兩人沒有登記結婚。此后,董某拒絕讓李某探望兒子。經派出所多次調解無果,李某向我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探視權。庭審中,被告人董某聲稱自己與李某沒有婚姻關系,其孩子與李某也沒有任何關系,并且拒絕配合親子鑒定。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提供了孩子在醫院的出生證明,被告董某未提供相反證據。結合相關事實,可以認定原告李某與孩子之間存在父子關系。原告李某作為生父,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剝奪。考慮到父母雙方不在同一城市生活、工作以及孩子今后要上學等因素,法院判決原告李某可以在2019年最后一個周末探望孩子2天。每個月,被告人董都會提供幫助。
法官提醒
探視權是基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傷害、歧視。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條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的,另一方可以當事人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
父親未能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母親提起訴訟要求改變自己的權利。
蘭和陳于2005年登記結婚,并生育了兩個孩子。2013年,夫妻倆同意離婚,并同意孩子由父親陳撫養。后來,由于陳某常年在外打工,兩個孩子去奶奶家上學不方便,就被送到了蘭媽媽家照顧。因陳某并未實際履行子女撫養義務,2018年8月,蘭某到我院起訴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要求陳某支付子女撫養費。
該院認為,兩個孩子每天都生活在親生母親蘭家中,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孩子們也愿意和媽媽住在一起。為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維護家長和孩子的合法權益,孩子母親蘭某對孩子的撫養、教育較為妥當,作出有利于變更撫養權的裁定。父親陳某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歲。
法官提醒
離婚通常會導致配偶一方失去孩子的監護權(仍享有探視權),并且難以繼續與孩子一起生活。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談判失敗,他們可以訴諸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給予支持:1.子女一方因嚴重疾病無法繼續撫養子女的疾病或殘疾;2、同居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兒童,或者同居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與對方同住。該人有能力撫養孩子;4、變更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