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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無論是績效工資還是年終獎金,都是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它們是工資的一部分,雇主不能隨意扣除。很多人認為績效扣薪是公司的基本權利,但事實上,公司并沒有實際的懲罰權。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吧。
雇主罰款權的法律依據
198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號文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開除、留校察看、開除。在實施上述行政處分時,可能會被處以一次性罰款。”條例第十六條還規定,“對職工罰款的數額由企業確定,一般不超過個人月標準工資的20%”。這是我國法律對企業職工處以罰款的主要目的。起源。
但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號(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取代。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由《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代替。《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廢除后,雇主無權對工人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的法律依據
原勞動部1994年頒布的第《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號文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工資:……(略)。
1995年,原勞動部《規定》第3條進一步規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五條中的“扣除”一詞,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除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即勞動者在在提供了正常工資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全部勞動報酬)。
不包括下列情況的減薪:……(二)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確規定的;(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有明確規定……(略)。
其他一些地方性法規也有類似規定,如《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職工工資的,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規定”。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
上述規定均為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立法層次較低、年限較長。雖然沒有廢止,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司法機關認為010-廢止后,上述規定無效。
這就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巨大差異。不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克扣工資的一方認為,勞動者收到的工資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正常工作的基本報酬。用人單位無權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克扣工資。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的,應當承擔不足支付工資的責任。
績效工資本身被定義為浮動工資。如果公司利用績效考核來達到增加或減少薪酬績效工資的目的,肯定可以這樣做,但必須滿足基本條件才能有效。
來源:法務網轉載自:煙臺市福山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