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刑法術語解釋事故及其定義和法律責任。
上海刑事律師排名《刑法》第十六條【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結果損害的,不構成犯罪】。
第十六條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是犯罪。
刑法全文【解釋】本條是關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損害結果,不構成犯罪的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則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理論,這種情況被稱為“意外”。所謂“意外”是指因行為人主觀意志不以此為轉移而發生的、行為人無法預料的意外。這種事故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損害結果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如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行為人無法阻止的原因;
另一種情形是損害結果是由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即根據損害結果發生時的主客觀條件,行為人沒有預見也不能預見損害結果。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所以對實際損害結果無罪。
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本條規定,因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而損害結果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所謂“不可抗拒”是指行為人不以自己的意志為轉移,無法阻止或控制損害結果的發生。例如,由于某些機械力的影響、自然災害的阻斷、突發疾病的影響等超出行為人意志的原因,無法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
“不能預見”是指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和當時的客觀情況,行為人不具備預見的條件和能力,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完全沒有預料到。
事故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上海華天成律師事務所專業服務上海刑事律師數十年,成功率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