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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辦案人員程序違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辦案人員程序違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當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我們知道,法律是有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分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實體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卻是程序法;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是實體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則是程序法,但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都是國家的法律。我們也知道,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由程序法(也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安機關不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刑事案件,等同于違反了程序法,程序法也是法,而且是規范公安機關辦案程序的法律,懂得了這個道理,你自然就知道了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肯定是違法。
不過,違法和犯罪是有區別的,違法不等于犯罪,這一點也是要搞清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討論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否是違法之前,我們大家一起學習一下這個程序規定是否是法律?如果不是法律,何談違法?如果是,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如何?“屁股決定思維”,法律體系中,位置、位階決定效力大小。
“誰大誰小”并不是任意確定,否則都愿意作大的,效力等級高的,“紅頭文件”打架,豈不“神仙打架,凡人遭殃!”不急,早有規矩。國家規范立法活動的法律是立法法,依據立法法,我國法律的效力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由此可見,規章也是我國法律的一種,分為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只是效力等級相對較低,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那么,誰是部門規章的“母親”?也就是說哪些部門有權制定部門規章呢?依據立法法,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公安部屬于國務院組成部門,主管全國公安工作,依法當然可以制定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肯定不能“為所欲為”,究竟可以規定哪些內容呢?同樣依據立法法,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就是為保障《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障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責,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而制定。一言以蔽之,該程序規定就是為公安機關有效執行刑事訴訟法這一程序性法律而誕生的,“生得偉大”,相當重要!
首尾呼應,言歸正傳 ,既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屬于法定授權機關制定的廣義上的“程序性法律”,那么,包括公安機關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內,都應當嚴格遵守。
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國家,依法辦事!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辦案人員程序違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辦案人員程序違法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