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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律師費的收費標準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計算,并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計繳納:
1、1萬元以下:每件50元;
2、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訴訟標的額2%300元;
4、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訴訟標的額1.500元;
5、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訴訟標的額1%3800元;
6、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上:訴訟標的額0.9%4800元;
7、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上:訴訟標的額0.8%6800元;
8、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上:訴訟標的額0.7%元;
9、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上:訴訟標的額0.6%元;
10、2000萬元以上:訴訟標的額0.5%元。
【法律基礎】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yè)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三)依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委托近親屬、代理、參與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上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法律詢問并代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