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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偵查措施司法監督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偵查措施司法監督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發生刑事案件后,依法采取各種調查手段,收集證據并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蹤,以便為案件的查證和破案提供有力的支持。
偵查范圍包括走訪詢問、勘驗現場、提取物證、調取監控視頻等一系列工作,確保犯罪事實得以查清,犯罪嫌疑人得到追捕和制裁。刑事偵查是刑事司法活動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它對于維護社會安全和法律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不可以。
我國公安機關負有雙重職能即行政管理與刑事司法。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的最主要職權之一。刑事偵查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屬于刑事司法職能。
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職能方面的職責包括治安管理和社會管理兩方面。
公安機關職能的雙重性決定其行為的性質也具有雙重性。公安機關行為的性質與行政訴訟具有密切聯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可見,刑事司法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司法審查范圍。
目前,刑事偵查行為是排除在行政訴訟范圍之外。但是,刑事偵查的行政訴訟救濟具有合理性。而且,技術層面上,對于刑事偵查提出行政訴訟也具有可行性。我們應當認真對待刑事偵查行為之行政可訴性。
刑事偵查行為當然是不可以進行行政訴訟的。我們知道,刑事偵查行為主要指的是我國公安,檢察,法院和安全部門用于偵查和調查刑事犯罪或刑事案件的行為,只能嚴格,規范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和規定來辦理。而行政訴訟是用于普通行政案件處理行為的依據和規范。可見,這二者之間是有著明確劃分和界定的,刑事偵查行為當然是不能用行政訴訟辦法來進行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偵查措施司法監督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偵查措施司法監督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