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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朱寧寧
今天提請中共十三屆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的相關規定。
草案二審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批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此,有人指出,這一規定僅限于造成死亡的情況,使用特別殘忍手段造成重傷、嚴重殘疾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草案第三稿修改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重傷、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起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根據當前實際需要,草案三審稿與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進行了融合,并作了多處修改和完善,適當加大了處罰力度。對相關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力度。增加服務商標侵權刑事條款,完善侵犯著作權犯罪中的作品類型、侵權情節、表演者的相關權等鄰接權;完善相關犯罪門檻規定。三審稿還進一步修改完善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增加了單位實施商業間諜罪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此外,三審稿還完善了冒充罪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法律的適用,對組織、教唆、協助實施冒充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處罰更加嚴格。為進一步保護生態環境,草案三審稿在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處罰力度的基礎上,修改了加重情節的具體適用條件,將“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改為“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