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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第二次撤回偵查,意味著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如果發現證據不足,可以撤回補充偵查。回答中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補充偵查僅限于兩次。
檢察院第二次撤回偵查意味著什么?
檢察院第二次撤回偵查,意味著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如果發現證據不足,可以撤回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理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檢察院撤銷偵查幾次才合法?
檢察院辦理案件時,退出偵查的次數最多不得超過兩次。公訴期間發現案件需要追溯補充偵查的,提出補充偵查建議,補充偵查期限應當在1個月內。調查完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理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采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偵查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補充偵查。”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限于2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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