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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和解可以不訴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和解可以不訴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有一定幾率。
因為認罪認罰并非自動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但諒解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被告人的處罰,也可以使檢察機關考慮不起訴的可能性增加。
同時,被告人的案件性質、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也會影響諒解書不起訴的結果。
然而,諒解書不起訴并非絕對保證,還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適用情況綜合考慮。
不起訴可能性很大。
民間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輕傷二級,后果不嚴重,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社會矛盾得到化解,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對方有一定過錯,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合來看,屬于情節比較輕微的情形,符合有罪不起訴的條件,可以不起訴。
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概率是沒有辦法確定的。簽了認罪認罰書也是可能不起訴的。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院會按速裁程序進行。犯罪嫌疑人即使認罪認罰了,檢察機關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律師給大伙提醒,簽認罪認罰就類似于我們平時說的自首情節,坦白自己犯罪事實,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我之見一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一一
"不捕與不訴"有如下主區別:
一,“不捕”,實際上是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即指刑事案件發生后,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后的法定期限內,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基于所犯罪行的輕重,以及采取取保候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仍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確需逮捕羈押的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而檢察院的“不捕”,就意味著可能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雖己構成犯罪,基于犯罪的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形(如過失類罪丶初犯丶防衛過當丶孕婦丶未成年人…)即法律上所述的“無逮捕必要”,或經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仍未查清,即“存疑不捕”。
二,“不訴”,主要指的是刑事案件經偵查機關和國家監查機關調查終結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而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所作出的不起訴終結刑事訴訟而不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終結性決定。不起訴決定又分為三種情形一一A,法定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情形的,依法在檢察環節由檢察院作出不構成犯罪的“法定不起訴”;B,存疑不起訴,經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調查)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合理懷疑仍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疑,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C,微罪不起訴,又叫酌定不起訴,一般是對于已經構成犯罪,但具有從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如輕罪中或過失罪的自首丶立功丶刑事和解)檢察院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訴。
三,“不捕與不訴”之異同,相同之處均是由檢察機關依法律監督職權作出,不同在于“不捕”一一僅僅是就案件的偵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行為構成犯罪,偵查機關偵結后仍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訴”一一則是檢察機關對案件所作出的定性的終局性結論,程序上講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除存疑不起訴外)一經作出刑事訴訟就到此為止,除上級檢察院糾正以外)不得再行起訴和審判。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和解可以不訴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和解可以不訴嗎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