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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和刑事有關的事業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和刑事有關的事業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這工作有點累,睡凌晨,起半夜的。什么樣的現場都有,要想從事此工作,心里作用要放開才行,刑技人員主要的工作就是為偵破案件尋找除證人以外的證據。 也有可能接觸尸體的,但那一般都是專業法醫才做的事。
1-刑事技術是我國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門以發現、揭露和證實各類犯罪活動為目標的專業。現代刑事科學技術有著較為完整的組成體系,按刑事技術的專業類別劃分為:照相錄像技術、痕跡檢驗技術、文書(含筆跡)檢驗技術、刑事理化檢驗技術、法醫鑒定、DNA檢驗、聲紋鑒別技術、氣味鑒別技術、心理測定(測謊)技術、人體外貌識別技術、偵查通訊技術、刑事模擬畫像等。刑事偵查技術培養掌握刑事偵查基本理論與技術,從事獄內刑事偵查業務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要求學生掌握獄內偵查技能。
2-刑事偵查技術專業畢業生可從事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及企事業單位刑事技術相關工作。就業崗位:監獄、公安、檢察、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等部門的偵查工作崗位,以及航空、金融等企事業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崗位。
刑偵專業畢業后可以進公安系統從事刑事偵查工作、進檢察院可以直接到公訴部門、進法院可以參加刑事審判庭,也可以成為律師,從事刑事辯護工作,還可以去考公務員。
通常,刑偵專業的畢業生就業去向主要集中在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灣經濟圈和中部地區的武漢,就業崗位以公務員主,占畢業生50%左右,單位覆蓋公、檢、法、國稅、國安等國家部門
刑事偵查技術專業畢業生可從事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及企事業單位刑事技術相關工作。
就業崗位:監獄、公安、檢察、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等部門的偵查工作崗位,以及航空、金融等企事業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崗位。
不會開除公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的程序之一,并不是處理結果。只有認定有罪,用人單位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開除公職。認定有罪,必須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如果員工的犯罪行為不是受到單位指派的,單位不承擔責任。應該根據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依規處理。如果制度不健全,可以依照領導辦公會的形式給予處理。處理時可以考慮其罪行的性質、程度、刑期以及犯罪的原因,重要的是其在單位的作用和價值,是否還能為單位繼續工作,等等。如果還有使用價值,可以考慮保留廠(公司)籍,留廠(公司)查看,服刑期間停發工資,保險中斷的處分。也可以直接開除處理。
二、勞動者涉嫌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輔警,雖然各地都有,但是各地政策不同,總體要求也略有差異。目前屬于“標配”的輔警進入范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三)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辭退解聘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國家和省規定的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刑事拘留撤銷分很多種情況,如果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可以當輔警;如果是犯罪已過追訴期、特赦免除刑罰、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的情況,一般就很難當輔警了。輔警雖然不是警察,但是他也同執法有關,相對審核嚴格無論是對自己,還是對他人來講都是好事。
執法,就是一腳門里,一腳門外,平常抓犯罪分子,但是自己一旦不小心,很容易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坐牢,所以對于執法者來講,法律是一把雙刃劍。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和刑事有關的事業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和刑事有關的事業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