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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的辯護程序是怎樣的?
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檢驗、檢驗記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列明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地址、通訊機構、等,并對需要證明的事實作出說明,并在開庭審理前提交人民法院。
律師收到開庭通知后,應當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法出庭的,應及時聯系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律師已收到兩份以上開庭通知,只能按時出席其中一份;庭審前律師發現重要證據線索,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證人出庭作證的;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出庭。
律師在開庭前三天內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請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協助被告申請撤訴。轉載于廣東揚代律師網
2、刑事辯護技巧
1.性質可酌情決定的情況。從法律角度看,間接故意相對于直接故意、消極不作為相對于積極行為,都是司法實踐中在確定從輕處罰時經常考慮的因素。例如,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同一受賄罪,被動受賄者的處罰往往比主動索賄者的處罰輕,間接故意殺人的處罰也比直接故意殺人輕。
2.判斷主觀惡性程度的情況。民事糾紛刑事犯罪的處罰不同于偶然犯罪,突發犯罪不同于有預謀的犯罪,出于義憤的犯罪不同于無端犯罪。
3、犯罪后承認犯罪或者返還贓物的酌情情節。例如,湛江走私受賄案中,市委書記陳同慶受賄110萬元,茂名海關關長楊洪忠受賄180萬元。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法院認為他們主動歸還贓物,兩人均被判處死緩,只剩下陳同慶、楊洪忠“救命”。又如陳同慶之子陳立生因走私一般物品罪被判刑。數額巨大,應該判處死刑。但法院因他“案發后投案自首,坦白承認自己的罪行”,對其從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赦免了他的生命。
4、決定犯罪數量的情節。相對于慣犯、偶犯和初犯,相對于慣犯,屬于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5.關于實得福利的酌情情況。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長楊曲清因走私一般物品罪被判死刑,應判處死刑。法院認為他“不是走私貨物的所有人”,對他從輕處罰,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情情節。我國尚未實行判例法,但法院往往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類似案件的量刑,還要考慮同案被告如何區分。我們評價,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將主犯分為“嚴重主犯”、“一般主犯”、“次要主犯”三類,量刑層次有所放寬。將共犯按排名順序分入不同量刑類別的案件還有很多。事實上,共犯分為“嚴重共犯”、“一般共犯”、“輕微共犯”等情況。這也是刑事案件中經常出現主犯之間不同量刑、從犯之間不同量刑的原因。
7.可以避免入獄的酌情情況。只要被告人不再繼續從事危害社會的行為,可以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院判處緩刑;量刑。
除上述規定外,我國《刑法》號法律第六十三條還規定,“犯罪分子雖不具有本法規定的從輕情節,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并處法定刑以下的處罰。盡管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常用,但辯護律師仍然不能忽視。
我國的法律也規范了公民各方面的權益,也規范了犯罪嫌疑人的權益。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進行辯護。律師在辯護時也需要提前做好案情準備。閱讀并了解卷宗內容和犯罪過程,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無罪辯護或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