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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面對刑事被害人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面對刑事被害人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刑事訴訟法沒有作規定被害人可以復印卷宗,刑事方面的法律沒有做規定的,視為不允許。
被害人享有以下權利【節選自陳光中 主編《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75~76頁】
——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在法庭上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有權向證人發問和質證;有權辨認,鑒別物證,聽取書面證言及其他證據文書,并就上述證據向法院陳述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和勘驗。
——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與公訴人,其他當事人,辯護人等相互辯論。
——有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
——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自從有刑法存在,國家代替受害人施行報復時開始,國家就承擔雙重責任,正如國家在采取任何行為時,不僅要為社會利益反對犯罪者,也要保護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報復。
現在刑法同樣不只反對犯罪人,也保護犯罪人,它的目的不僅在于設立國家刑罰權力,同時也要限制這一權力,它不只是可罰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現出悖論性:刑法不僅要面對犯罪人以保護國家,也要面對國家保護犯罪人,不單面對犯罪人,也要面對檢察官保護市民,成為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面對刑事被害人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面對刑事被害人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