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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在狹義上是貪污的同義詞。即把自己因職務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或者使其為第三人所有,并對公共財產進行包裝,進行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處罰。如果會計沒有記錄就收錢,執法人員將把罰款據為己有。
管理人員出售他們管理的公共財產,然后占有出售的資金,等等。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收受禮品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之于眾,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論處。
這種行為應該屬于侵占公共財產。
盜竊是指違背占有人的意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他人占有的公共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行為。一般來說,刑法理論認為這里的偷竊是指從內部偷竊,例如收銀員從他管理的保險箱中偷錢。
但是,這種從內部竊取的行為屬于對自己擁有和管理的財產的侵占。事實上,只有當行為人與他人分享公私財物時,行為人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財物,屬于貪污罪中的盜竊罪。
欺騙是指假借法定的職務形式進行欺騙,使具有刑罰權的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取得公共財產。例如,國有保險公司的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在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
故意編造從未發生過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使用,是一種欺詐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有必要區分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詐騙和不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詐騙。例如,傳統觀點認為,
國家工作人員虛報出差費用或虛報出差費用以騙取公款的行為屬于貪污罪,但在我看來,這種行為更適合以詐騙罪論處,因為他們沒有利用職務之便。
其他手段。它是指除貪污、盜竊和欺詐以外的其他利用職務便利的手段。上述行為的共同點是公司財務轉賬被行為人或第三方非法占有。一方面,這種非法占有可能表現為行為人以合法形式或事實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如果車輛登記為自己的,公共資金將存入自己的個人存折中,公共財產將作為私人財產進行支配;另一方面,也可能表明行為人在法律上實際處分了公共財產,例如將公共資金給予他人和出售公共財產,但它不包括單純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
挪用公款在狹義上是貪污的同義詞。即把自己因職務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或者使其為第三人所有,并對公共財產進行包裝,進行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處罰。如果會計沒有記錄就收錢,執法人員將把罰款據為己有。
管理人員出售他們管理的公共財產,然后占有出售的資金,等等。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收受禮品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之于眾,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論處。
這種行為應該屬于侵占公共財產。
盜竊是指違背占有人的意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他人占有的公共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行為。一般來說,刑法理論認為這里的偷竊是指從內部偷竊,例如收銀員從他管理的保險箱中偷錢。
但是,這種從內部竊取的行為屬于對自己擁有和管理的財產的侵占。事實上,只有當行為人與他人分享公私財物時,行為人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財物,屬于貪污罪中的盜竊罪。
欺騙是指假借法定的職務形式進行欺騙,使具有刑罰權的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取得公共財產。例如,國有保險公司的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在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
故意編造從未發生過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使用,是一種欺詐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有必要區分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詐騙和不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詐騙。例如,傳統觀點認為,
國家工作人員虛報出差費用或虛報出差費用以騙取公款的行為屬于貪污罪,但在我看來,這種行為更適合以詐騙罪論處,因為他們沒有利用職務之便。
其他手段。它是指除貪污、盜竊和欺詐以外的其他利用職務便利的手段。上述行為的共同點是公司財務轉賬被行為人或第三方非法占有。一方面,這種非法占有可能表現為行為人以合法形式或事實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如果車輛登記為自己的,公共資金將存入自己的個人存折中,公共財產將作為私人財產進行支配;另一方面,也可能表明行為人在法律上實際處分了公共財產,例如將公共資金給予他人和出售公共財產,但它不包括單純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