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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分割哪些企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按照約定財產制度。接下來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這意味著,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哪些財產屬于丈夫或妻子、全部財產和部分財產。有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業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確定共同財產或者個人財產。
通常我們所說的“離婚財產分割及財產”特指“共同管理財產”。
法律制度規定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工資收入、營業收入、創作收入、繼承收入。
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主要包括:婚前財產、人身傷害賠償收入、遺囑或者贈與協議明確贈予一方的財產、專供一方當事人使用的生活必需品等。
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擁有的經營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
如果協商不成而將此事訴諸法庭,一般會平分。特殊情況下,法官將本著兼顧兒童、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裁決。
1、離婚財產分割的家務補償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承擔較多的家務,如照顧孩子、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離婚時,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
2、離婚財產分割的經濟資助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學習有困難,另一方能力相對較強,有能力的另一方應及時提供適當的幫助。
3.離婚財產分割損害賠償
如果因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網絡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國家重大過錯而未離婚的,對方公司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4.離婚財產分割***懲罰性分割
如果一方隱藏、轉讓、出售、毀壞或揮霍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挪用財產:
離婚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方可能會得到一小部分或根本沒有份額。
離婚后,如發現一方有上述問題行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
對于“家務補償”和“經濟援助”兩種情況,以雙方協商為主。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判決;對于“損害賠償”和“懲罰性分割”,雙方沒有協商。判決由法院直接作出。
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對應上述四類特殊情況,主要有以下四類證據:
1.承擔更多家務的證據。
2.一方本人經濟困難及另一方負擔能力的證明。
3、對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的證據。
4、對方有隱藏、轉移、損毀、揮霍我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請求追加財產份額的當事人應當積極收集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