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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罪的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2條【故意殺人】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殺人,情節嚴重的
故意殺人且情節嚴重的常見情況有:
1.為了謀取財富、通奸、報復正義、毀滅證據、陷害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鄙動機而殺人;
2.采用火燒、長期冷凍、饑餓、逐步肢解等極其殘忍的方法進行殺害;
3、殺害朝夕相處的親屬、著名政治家、軍事家、名人等特定目標,造成社會強烈震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4、造成多人死亡、被害人親屬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行為。
(二)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
故意殺人且情節較輕的,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度造成故意殺人罪;
2、憤慨殺人,即被害人犯下多次罪行,行為達到難以忍受的程度,而被私自處決。這種行為通常是父母針對不公正的兒子所做出的;
3、激情殺人,即沒有殺人的意圖,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戲弄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而殺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由于受害人的嚴重過錯,引起加害人強烈情緒波動的;
(二)行為人受到強烈精神刺激,暫時失去理智,喪失或者削弱識別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的;
(3)必須在憤怒的精神狀態下現場進行。
4、委托殺人,即根據被害人的請求、自愿,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殺人的;
6.親生母親溺水嬰兒是指出于無法撫養孩子或關心她的面子等不太邪惡的主觀動機而殺死她的親生嬰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