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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如果行為人未經他人許可,允許吸毒人員在合租公寓內由他人單獨使用的臥室內吸毒,屬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容留”范疇。
案件
2014年3月28日,房屋主人木參將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城關花園C區一套房屋出租給劉某某。房子的結構是三間臥室和一間客廳。劉某隨后將該房屋送給其公司員工居住。被告人胡凱與女友李某住一間房,馮某、劉某各住另一間,客廳為三人共用。馮某和劉某并非常住,臥室門也沒有鎖。2015年12月24日,胡凱、馮某、劉某外出時,胡凱的女友李某與好友羅某在住的臥室里聊天。期間,與胡凱、馮某、劉某相識的紀某、羅某的男友黃某、唐某相繼來到家中,在馮某使用的臥室里聊天。當日20時許,胡凱回到家中后,從馮某使用的臥室取出了紀某之前讓胡凱存放在屋內的毒品,并與紀某、黃某、某某一起拿走。唐。隨后,前來抓捕毒品運輸犯罪嫌疑人季某的辦案人員當場將上述四人抓獲。經檢測,胡凱、季某、黃某、唐某的尿檢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裁判
2016年6月2日,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凱容留他人吸毒,向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18日,城關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胡凱是否可以在未經馮某某許可的情況下隨意進入馮某某的房間,胡凱是否對馮某某的臥室擁有專屬支配權。證據無法佐證,遂宣告被告人胡凱無罪。宣判后,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17年3月28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胡凱的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懲處。因此,判處胡凱有期徒刑七個月零四天,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案件中查獲的吸毒用具已被沒收。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評論
本案焦點在于:行為人未經對方許可,允許吸毒者在合租公寓內他人單獨使用的臥室內吸毒。這算不算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一、從立法本意看“融通”的含義
刑法中的“通融”目前在立法、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中均沒有明確的界定。從字面意思來看,《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容納,容納、容納的意思。具體而言,現行刑法中的住宿是指提供場所。但司法實踐中對“提供場所”存在不同理解。探究立法的本義無疑是嚴格司法執行、準確界定具體概念的首要解釋方法。為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提供便利的場所,不僅為吸毒者吸毒提供便利,也有利于他們避免受到懲罰。更為嚴重的是,它是導致走私、販賣、運輸、制毒等上游毒品犯罪發生的重要因素。就像非法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樣,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毒品犯罪中,沒有吸毒,就沒有販毒等上游毒品犯罪,沒有吸毒容留,就沒有吸毒。因此,加大源頭治理毒品犯罪的力度,從源頭上將誘導行為定為刑事犯罪,無疑是控制毒品犯罪的必然選擇。從立法文件來看,正是基于上述考慮,立法機關在1997年刑法中創設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基于這一立法初衷,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擴大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容留”的含義。
二、從懲治毒品犯罪的現實需要看“寬容”的含義
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重從2012年的7.73%上升到2016年的10.54%,其增長速度是全部刑事案件總體增幅的4.12倍,成為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刑事案件類型不斷增多。毒品犯罪中,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增幅尤為顯著。此類案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比重從2012年的10.17%上升到2016年的26.22%。全國法院審結的容留他人吸毒一審案件2007年878件,2012年7761件,2016年為30819人,近5年增長2.97倍,近10年增長34.1倍。面對毒品犯罪特別是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大幅增加的嚴峻形勢,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必須加大對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打擊力度。擴大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容留”的含義。解釋。
三、“寬容”的正確含義
基于以上對立法初衷的分析和現實需要的分析,凡是能夠從字面解釋的行為,即實際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也就是說,這里的“住宿”應當理解為:(一)提供場所的人能夠合法取得該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未經許可或者非法取得該場所的使用權。(二)提供者只需實際取得該位置的使用權,無需對該位置擁有所有權或者其他專有權利。(三)提供者取得的場所使用權可以是長期的或永久的,也可以是臨時的或短期的,只要提供者提供該場所供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時使用即可。(四)場地提供者提供的次數、持續時間不限,只要足以幫助吸毒者吸毒即可。(五)提供的場所應當是相對封閉、無人值守的廣場、街道、免費公園等完全開放的空間。由于不需要有人提供,即使犯罪者指示或告知地點,吸毒者也可以自行前往吸毒。它的作用并不大,也沒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不是一個可以容忍他人吸毒的地方。
四、本案分析
本案中,胡凱向吸毒者提供了一套房子,并與馮某、劉某合住。房子是一個相對封閉的臨時使用場所。胡凱提供這個地方的次數是一次。吸毒者除胡凱外還有3人。胡凱趁馮某外出不知道他帶人到自己臥室吸毒,私自允許季某等人在馮某房間吸毒。這是未經授權非法使用藥品,但實際上獲得了使用權。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應認定胡凱犯有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的“容留”他人行為。二審法院和抗訴機關對本案的定罪意見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