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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
01罪名的認定:虛假訴訟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即可認定為妨害司法秩序。本案被告人為了索要自己被拖欠的錢款,伙同其債務人偽造虛假的出勤單、工資表等證據,冒充農民工的身份起訴債務人承接工程的用工單位,經法院多次談話、調解仍不撤訴,最終法院對民事案件開庭審理,并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綜合上述事實,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已干擾正常司法活動,且民事案件已經開庭審理,被告人的行為已經符合了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02被告人被拖欠錢款的事實能否阻卻其構成犯罪:本案被告人雖被拖欠錢款、值得同情,但其索要債務的手段應符合法律的規定。被告人在其債務人提出幫助偽造材料、提起訴訟等不合理要求時,應該意識到其后續行為的違法性,不應為了追求債務被清償的結果,向其他民事主體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此種行為一方面損害了國家司法行為的嚴肅性,另一方面也會導致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可能的損害,應予打擊。
03債務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債務關系能否阻卻被告人構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的債務人陳某某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承包關系,且雙方的經濟往來復雜,陳某某一直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其工程款。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拖欠陳某某工程款,陳某某又拖欠本案被告人的錢款,本案被告人的虛假訴訟行為是否還能構成?法院經審理認為,虛假訴訟罪打擊的是妨害司法的行為,無論陳某某、用人單位、被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成立,被告人偽造證據起訴用人單位勞動爭議的行為都已經妨害了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不能成為刑法上構成犯罪的阻卻事由,但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室內裝修工程(以下簡稱X工程)合同,約定甲公司將X工程分包給乙公司施工。后經多層轉包,上述工程由被告人陳某某(已另案判決)承接,陳某某亦實際參與上述工程施工。2017年11月陳某某自稱向乙公司索要X工程款未果,且因陳某某欠被告人姜某某、江某某等人的債務,遂伙同被告人陸某某、姜某某、江某某等人,組織人手冒充X工地工人,捏造與乙公司的勞動關系,向秦淮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提供虛假陳述和偽造的工資結算單及附件。致使秦淮法院對案件開庭審理,后法院發現上述犯罪線索,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陸某某被抓獲歸案;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江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歸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判
秦淮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某、姜某某、江某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某某、姜某某、江某某犯虛假訴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陸某某、姜某某、江某某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的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陸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江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姜某某、江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陸某某和江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
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沒有提出抗訴、當事人也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定罪量刑的考量
01本案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強對于農民工的法律保護,本案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院也因涉及農民工利益而支持起訴,被告人卻利用國家的相關保護政策,欲達到自己的不良目的,給國家對農民工的保護相關政策施行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已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應以虛假訴訟罪對其判處刑罰。
02本案對被告人量刑的考量:本案被告人的行為雖然已構成犯罪,但其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索要其合法的債務,系被債務人誤導和利用。且本案開庭之后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未對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的經濟損失。兩名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綜合上述因素,法院對上述兩名被告人宣告緩刑,并處罰金。另一名被告人因具有前科劣跡,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靜安滬太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