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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法210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法210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內容:
第二百一十條 【死刑令簽發及死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條件:
1主體標準。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有明確被告人;
2具體的訴訟請求;
3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1、自訴人符合自訴的主體條件。被害人對于自訴案件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案件屬于法定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即屬于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5、受訴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轄權。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感謝邀請,就這個問題,我有以下三點看法:
首先,起草《刑事控告書》并整理好相關證據,編寫證據目錄,列明證據名稱、證據來源和證明目的,一起交給公安機關。
其次,根據2015年公安機關改革受案機制的要求,公安機關要當場接收報案材料并出具受案回執,還要在3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隨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最后,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隨后便可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也可向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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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法210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法210條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