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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律師表示:原告認為被告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應賠償原告三倍的醫療美容服務費。
洪律師表示:被告已為原告完成了約定的醫療服務,符合法律規定,不構成欺詐。
你怎么說?
案由: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原告:A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律師
被告:上海XX激光美容中心有限公司
授權訴訟代理人:洪律師
白律師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被告退還原告醫療美容服務費元;2、被告賠償原告12.27萬元。
事實及理由:2019年4月19日,原告因日常需要,為追求面部美容,出于對醫美的信任,到被告處接受隆鼻、自體脂肪面部填充、肉毒毒素注射等治療。被告B院長的技術是整容手術。被告向原告承諾手術結果,并承諾手術由被告DeanB進行。原告支付元,并接受被告購買的醫療美容服務。手術后,原告得知該手術并非被告主任所為,且被告在手術前也沒有告知原告相應的手術風險。被告在全身麻醉手術前也沒有對原告進行心電圖和凝血機制檢查。原告承認同意C進行自體脂肪面部填充手術,但不同意C進行其他手術。
原告認為,原告支付了醫療美容服務費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醫師對患者進行治療前,必須書面告知患者或者其親屬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原告認為,被告為了獲取商業利益,無視國家法律法規,藐視原告的健康和安全,向原告提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醫療美容服務,被告應退還原告的醫療美容服務費,同時原告認為被告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故意隱瞞手術實際施術者的身份,構成詐騙罪,被告應按照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號相關規定賠償原告三倍的醫療美容服務費。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原告向本院提起特別訴訟,因此,原告請求本院依法作出裁決。
洪律師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首先,被告主體資格存在問題。為原告提供醫療服務的不是被告,而是被告所在的上海XX醫療美容診所。因此,符合被告資格的被告為上海XX醫療。美容診所;其次,上海XX醫療美容診所為原告完成了約定的醫療服務,符合法律規定,不構成欺詐。
本院認為:為原告提供醫療服務的上海XX醫療美容診所是被告的分支機構。原告主張被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對本案主體資格存在異議。本院不予受理。
被告是一家從事提供醫療服務的營利性機構。其與原告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導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原告向被告購買整形醫療服務,但實施人員的資質和專業水平不同。如果原告與被告協商指定醫生提供相關醫療服務,而被告并未實際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則勢必構成對原告的欺詐。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在訂立醫療服務合同時是否約定由被告法定代表人B實施相關手術。
對此,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錄音,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已明確約定綜合隆鼻的指定實施者為B。但庭審中,B表示自己并沒有不具備實施相關手術的資格,也客觀上沒有為原告提供手術服務。其行為明顯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構成對原告的欺詐。因此,原告主張被告“退一賠三”,并無不當。至于原告支付的醫療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實際花費的元中,原告承認“自體脂肪面部填充手術”是C醫生做的,因此沒有要求退款或賠償,并無不當;至于剩下的費用,則是綜合鼻整形手術,元。咬肌注射肉毒桿菌費用2980元,材料去除費用4000元,藥品費用800元,全身麻醉費用3000元。根據原告提供的錄音及其他證據,只能證明綜合鼻部整形的指定提供者為B,并不能反映出咬肌肉毒桿菌注射及材料去除的指定提供者為B,且藥費和全身麻醉費是原告接受本案涉及的醫療服務所需支付的費用,不易區分。因此,本院認為,Botox咬肌注射肉毒毒素2980元、材料去除費4000元、藥品費800元、全身麻醉費3000元不屬于原告可以索賠的費用范圍。以獲得退款和賠償。綜上,被告應返還原告2.98萬元,賠償原告8.9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