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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糾紛未繳納五險一金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理解上述法律規定的要點如下:
1.“社會保險費”與“五險一金”的區別
《社會保險費》基金)。
2、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社會保險費繳納不足的界定:社會保險費繳納不足主要包括一是繳費基數低,二是繳費年限不足。未足額繳納保險種類和欠費的,視為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不同地區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判斷標準不同,需要專項調查。
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問題23指出: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年內,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未能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賬戶的情況,或者雖已設立社會保險賬戶,但繳納保險費不全的,勞動者應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以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的從法律上講,一般都應該支持。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了社保賬戶,保險種類齊全,但存在繳費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職工的社保權益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者強制繳費的方式實現。由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征收。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如果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會議紀要》指出,因用人單位的過錯,用人單位未能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賬戶,或者雖建立了社會保險賬戶但參保種類不全、繳費年限不足的,勞動者應當索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您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一般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了社會保險賬戶,保險種類齊全,但繳費基數較低的,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強制征收的方式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如果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一般不會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