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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允許”是硬性規定,不能違反。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不愿意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懷孕期間不能被解雇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解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作業人員下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正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單位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
(四)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懷孕期間解雇員工合法嗎?
非法的。勞動者懷孕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5個月工資)。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和生育費用(包括檢查費、分娩費、手術費)。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藥品費)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基礎:
《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第87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時期;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一)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并按應得工資收入的25%加發補償費;
(二)女職工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在治療期間給予治療外,還應當支付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