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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立生
據媒體報道,貴州省惠水縣王水香近日舉報,其前夫楊昌茂于2016年7月12日在廣州一建筑工地上受傷癱瘓,家人委托律師索賠;今年9月6日,楊昌茂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補償協議,獲得一次性補償180萬元;但后來發現該律師事務所從180萬元中拿走了90萬元,并質疑收費是否太高。涉事律師回應:收費依據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楊昌茂的弟弟楊昌明表示,當初簽協議的時候他就知道了一切。如果當時沒有律師,他最多能得到30萬元的賠償。此事引發熱議,不少網友也認為律師收費過高,缺乏人文關懷。
從委托人楊昌茂從其因工傷癱瘓獲得的180萬元賠償金中提取90萬元律師費,可以看出涉案律師采取了風險代理收費模式。
所謂風險代理,通俗地說,就是在訴訟前期不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費用,或者只按照約定支付少量的基本服務費。如果律師最終打不贏官司,也拿不到賠償,那么律師就花費了很多的時間和金錢。所有的能源、金錢等成本都被浪費了;但如果勝訴,律師將從委托人收到的賠償金中抽取高額傭金。高投入和高風險對應著高回報,這通常是合理的。
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收費管理辦法》號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請求支付贍養費、子女撫養費、贍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金的民事案件三、律師收費不得采取應急代理模式。如果勝訴,將抽取高額傭金。這是因為有關各方已經是急需救助的弱勢群體。如果從他們最終收到的資金中提取高額律師費,很可能不利于他們未來的生計保障。
但現實情況是,一些當事人遭受工傷后,產生大量醫療費用,不得不提起工傷賠償訴訟,卻無法提前支付律師費。此外,正如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王飛律師所說:“很多農民工缺乏證據意識,有的甚至受傷很久才想到維權,所以勝訴率不高。”律師代理工傷賠償案件。它還帶有較高的風險。以新聞中提到的案例為例。2016年7月,楊昌茂遭遇工傷時,涉案律師花了四年多的時間,終于幫助他向用人單位獲得了工傷賠償。您可以想象投入的大量時間和精力。并且知道。因此,以口頭協議而非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風險代理費,并根據工傷賠償總額收取律師費作為傭金,幾乎已經成為行業內公開的秘密。避免禁止性規定。本案中,涉案律師從楊昌茂獲得的180萬元賠償中拿走了90萬元,屬于灰色地帶的利潤。
平心而論,工傷癱瘓賠償金180萬元中,扣除了90萬元,占賠償額的50%。這樣的律師費還是非常高的。即使在允許采用風險代理收費模式的情況下,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金額的30%”。
那么,如何防止工傷當事人立即尋求救濟并為其最終收取高額律師費提供機會呢?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通過向社會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的方式,加大力度為此類工傷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另一方面,《律師收費管理辦法》也可針對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工傷賠償等民事案件不采取風險代理費模式。但同時規定,律師勝訴后可獲得的傭金限于約定金額的10-10%。20%范圍內。這樣,可以在滿足相關律師基于高投入、高風險的高收益需求和工傷委托人后期的醫療、生命保障需求之間取得平衡。(余立生)
來源:光明網-評論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