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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典型案例:2016年8月11日,某公司員工蘭某在車間內操作起重機吊裝貨物。他在沒有檢查綁在集裝箱上的吊裝帶是否安全的情況下,將吊裝帶綁在集裝箱上并將其提升了約1.8米,并盲目提升。按照噴霧員高先生的指示進行懸掛操作,未按要求將容器放置在支架上。當集裝箱懸浮在空中時,高和賈就到集裝箱底部工作。隨后,吊裝帶斷裂,集裝箱墜落,高某、賈某當場死亡。侯蘭因犯重大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該法規定:《刑法》第134條第1款nbsp;nbsp;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標準: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究: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