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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庭審由幾人組成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庭審由幾人組成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刑事案件的開庭次數沒有限制,根據案件復雜程度、同案犯人數等情況來安排開庭次數。
1、案情簡單、人數少的案件,一般開庭一次,就可以審理清楚了。
2、案情復雜、人數多的案件,起碼開庭一次,這一次甚至連著開幾天、一星期。如果在此期間,檢察院又有新的補充證據,需再次安排開庭審理。
二、理論上,案情簡單、人數少的案件,可以當庭宣判。
但實踐中,當庭宣判的案件較少,一般都是開過庭以后,過一段時間,再出刑事判決書宣布判決結果。
這個問題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第1種,就是案件向內來說比較簡單的,可能只需要開一次庭,法官就可以把問題搞清楚了,直接就可能會下判決。
有些地方可能會當庭宣判,有些地方可能過段時間再宣判。
第2種情況,就是案件比較復雜一些的,在一次開庭后,法官并沒有把案情完全搞清楚,或者是有其他的問題需要另加核實的,再或者是有補充證據的,法官一般會安排另行開庭一次。
所以說,正常情況下都是開庭一次,例外情況,開庭兩次或多次。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我認為合議庭成員必須到場,因為法律已經做出了明文規定。需要解釋一下,法律條文中應當的意思我們可以理解為必須。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刑事審判中合議庭成員必須到場,合議制在我國的審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該制度要求合議庭成員具有同等的權利和責任,每一個合議庭法官都必須自始至終地參與對案件的審判,中途不得無故退出或更換,同時還應當認真地參與案件的評議,如實地、充分地陳述對案件的裁判意見。
一、開庭幾次: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只開一次庭,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但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開庭的次數,每個案件都會在庭審前做好準備,爭取一次開庭審理完畢。二、是否當庭宣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后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拓展資料: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庭審由幾人組成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庭審由幾人組成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