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機動車作為違法犯罪的工具,利用機動車撞人致人死亡,駕駛人犯故意殺人罪。那么,涉案機動車是否需要承擔交通強制保險責任呢?
第一部分
實踐中存在三種觀點:
第1點:應給予補償。理由是:開車撞人致人死亡也是交通事故,交強險應該賠償。
第二點是不應該有補償。理由是:駕駛人故意撞人造成的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事故”,不應當賠償。
第三點:區別對待。理由是:要區分交通事故和直接故意傷害。發生交通事故后,再次進行遺棄、碾壓等,導致受害人死亡。交通事故的事實并未因故意殺人罪的認定而改變。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直接故意用車輛撞人,造成他人死亡,不存在交通事故事實,交強險不予賠償。
第二部分
煙火律師認為,這三種觀點都是有限的、片面的,并且忽視了保險合同的條款以及交強險適用的具體條件。
1、交通強制保險賠償以交通事故的存在為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這里的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性包括故意行為和過失后果,例如交通事故;故意行為和故意后果,例如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故意形式不是區分交通事故的標準。僅從這一點來看,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第二、第三種觀點是錯誤的。
交通事故的一個重要判斷標準是“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是指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流通使用的場所。如果機動車不在上述場所,例如在學校操場,駕駛人撞人、故意殺人,這里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交強險不予賠償。
2、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屬于交通強制保險的范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墊付救援費用,并有權向致傷人追償:
被保險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九條保險機動車發生本條第項至第項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救助的,保險人應當收到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和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獲得救助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交通事故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定。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將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如果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不負有責任,保險人將在非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醫療費用。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對于墊付的救援費用,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傷人追償。
無論是行政法規還是保險條款,都明確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僅墊付救援費用,也可以對墊付費用行使追償權。因此,如果使用機動車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行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交強險本質上是不負責賠償的。
此外,預付款僅限于醫療費用,不包括財產損失。
三個司法意見均未提及追索權問題,其實質是法律適用錯誤。在判決未明確保險公司能否追回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能否追回賠償以及成功追回的概率值得懷疑。
三、民事司法解釋的規定與交強險規定相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駕駛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索權的訴訟時效從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民事司法解釋》在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強制保險賠償方面,突破了交通強制保險的規定。機動車保險公司有義務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僅限于醫療費用。同樣,也認為交強險支付的賠償只是預付款,保險人有權行使追償權。
煙花律師認為,《交強險條例》是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實施。除法律明確規定由國務院負責解釋外,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具有同等效力。兩者發生沖突時,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法院不宜直接援引民事司法解釋作出判決。
4.刑事司法解釋未規定交強險必須賠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二條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嚴重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該條為誘導條款,明確賠償責任依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確定。本條的適用有其自身的邏輯,即按照《交通強制保險條例》的賠償規則進行處理。本條并不意味著所有交通事故交強險都會賠付。據此,有法官認為,如果有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交強險就會進行賠償。這是對因果關系條款的誤解,明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常識,違背立法宗旨。
五、關于保險公司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保險人以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由,免除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人提示該條款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明確說明保險人未履行該條款。以義務為由主張該規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是法律禁止的條款。作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只需履行提示義務,無需進一步說明。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顯著減輕。有法官認為交強險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要求交強險賠償。這實際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對保險公司不公平。
六、商業保險賠償問題
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商業保險賠償不屬于刑事訴訟范圍,不予支持。但持第三種觀點的法官認為,機動車商業保險也應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煙火律師認為,商業保險的賠付情況與交強險類似。如果有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商業保險也應該免予賠償。
第三部分
情況1
如果行為人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定交強險應當賠償,但二審則認為不屬于交通事故,交強險不予賠償。
(2020)吉星決賽第51名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駕駛機動車故意撞擊被害人李某,致其死亡。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某駕駛的小型車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根據《民事司法解釋》第《道路交通安全法》號第七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第項規定,保險人應當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交通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大地公司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關于綜合商業保險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是指因車輛故障或者道路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被告人王某故意駕車殺害李某,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主觀故意是故意的,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事故”范疇。原判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認定有錯誤,故該上訴理由成立。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案例2
他被判故意殺人罪,一審和二審均判其繳納強制保險。
(2021)宇星決賽第42號
任某駕車撞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法院判決任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任某所在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12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司法解釋、刑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據此作出,并無不當。
案例3
犯故意殺人罪,發生交通事故后再次被壓死,且因后續故意殺人未改變前次交通事故性質的,交通強制保險應當給予賠償。
(2020)民申1989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雖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出具事故認定證明,但本案中楊某駕駛涉案車輛與同方向騎電動滑板車的袁某相撞,致袁某摔倒。到地面。楊顯然有錯。本案屬于交通事故范圍。楊某擔心袁某因身體殘疾而糾纏自己,遂駕車碾壓袁某,導致袁某死亡。顯然,楊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判刑。雖然楊某因駕駛造成袁某死亡,但楊某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事實并不能改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且本案涉案車輛已參加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事實。也不免除保險公司的交通強制保險限額。賠償范圍內有合法依據。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裁定責令再審。
案例4
當事人犯故意殺人罪,發生交通事故后被拖拽至異地遺棄致死的,交通事故性質無法改變,保險公司未盡到免責條款的提醒和說明義務交強險和商業險均應賠付。
(2019)陜西罰球最終第21號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駕駛出租車時,不慎撞到正在清掃街道的清掃工王某,致其重傷。交通事故發生后,楊某未正確處理交通事故,將受害人帶上出租車拋棄在別處。楊某的主觀過錯已由交通肇事罪轉化為間接故意,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提出的指控均被認定有罪并予以受理。一審認定楊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55萬元以上。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由于楊某的遺棄行為及其主觀轉變,該案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不能否認被害人的傷害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kU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除以書面形式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外,還要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該條款的內容。
在本案的保險條款中,雖然相關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以黑體字顯示,可以引起合同對方的注意,但保險公司的投保人聲明雖然有出租車公司的印章,但不能證明保險。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投保人出租車公司履行了明確的解釋免責條款的義務,而出租車公司也證明未收到投保人的保險條款及關于免責條款的具體指示。保險公司,不了解保險公司。免責聲明。可見,保險公司并未就保險人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關于保險人免責條款的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案例5
因故意殺人罪,死者近親屬起訴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限額內的損失,而非救助費用。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不會得到支持。
(2020)祥民申請2037號
陳某在路上駕車撞到小黑,導致小黑死亡。他犯有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車輛保險人不承擔交通強制保險責任。死者近親屬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法院均裁定駁回訴訟,申請人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交通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吨袊kU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還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救助的,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人搶救費用應當在醫療費用補償限額內墊付。本案申請人的近親屬黑某的死亡是因陳某故意撞車造成的。申請人原訴并非要求救援費用,而是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損失。這顯然不符合上述規定和回函的規定。規定。原審據此駁回起訴是正確的。
煙火律師認為,交強險賠償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由于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不一致,以及各地法官的理解不同,導致了不同的量刑結果,極大地影響了交通強制賠償的實現。同一案件的同一判決的概念。
我們強烈呼吁進行更多研究并盡早統一裁判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