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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證據英文翻譯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證據英文翻譯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目前我國刑訴法要求的是各類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案人、作案方式、犯罪結果,且能排除其他的一切合法性懷疑,才能視作一條完整的證據鏈;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間接證據要能夠互相印證,排除其他的合法性懷疑,鎖定犯罪做法人的各個犯罪要素,才能認定為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證據裁判原則,但是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刑事訴訟法第53條除了規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以外,同時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三項條件,其中第三項條件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也就意味著全案證據之間必須形成一個不相矛盾、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鏈。
因此,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求:
一是有適格的證據;
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
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不代表有罪。如果被判處刑罰就有刑事犯罪案底,不能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如果刑事拘留后撤銷案件、轉為行政案件的就沒有案底,可以開具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二、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公安機關需要申請調查令即可調取證據。
根據《高民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列條件事及其訴訟中國申請民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屬于家關部門保存并須民院依職權調取檔案材料;
(2)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隱私材料;
(3)事及其訴訟中國確客觀原能自行收集其材料《證據規定》賦予事向院申請調取證據權利實踐事向院申請調查取證往往遇障礙,首先院審查事申請否符合律規定確定否職權調查取證證據規則。院職權調取證據規定模糊于明顯符合條件采取推脫態度申請。
旦院裁定準事沒其救濟途徑其院案少現狀允許官更間調查取證選擇給申請調查令式目前調查令能訴訟中國律師才能持事沒權利獲調查令即使持調查令關部門配合取證。
《高民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合權益或者違反律禁止性規定取證據能作認定案件事實依據 所說提供電錄音雖未經同意沒侵害合權益沒違反律禁止性規定作證據向院提供證據。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并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證據英文翻譯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證據英文翻譯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