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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提出起訴。
二、立案與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將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繳納訴訟費用,繳納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對駁回訴訟的裁定不服的,必須在十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受理案件后,將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通知當事人交換證據,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且執行將立即開始。
3.安排法庭聽證會
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負責人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予以公告。
4.法庭審理
(一)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公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二)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三)證據和質證:告知證人權利和義務,作證,宣讀缺席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了意見。
(四)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辯論。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同意解決爭議。
達成調解協議的,將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調解不成的,由合議庭作出裁決(宣判)。
5.句子
如果您同意判決,當事人將自動履行判決書載明的義務或向我院法院提交執行申請;如果不同意判決,需要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書: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侵犯名譽權的形式
(1)侮辱
侮辱是指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故意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主觀狀態應該是故意的,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行為,也可以是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后臺規定,禁止使用侮辱性語言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者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視為行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行為,視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2)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受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或過失,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任何其他傳播虛假事實的方式。《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后款規定,禁止利用誹謗手段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如果有人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的真實姓名,或者未注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征的描述明顯指向或暗示他人,且小說內容含有侮辱或誹謗的,造成其名譽受損,作者和出版商都可能侵犯其名譽。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認為,被告人趙偉昌根據謠言撰寫了一篇嚴重失實的文章《鎖甲震撼三千元》,被告人《上海文化藝術報》未經核實發表該文章,造成不良后果。兩被告的行為均構成對徐亮名譽權的侵犯。
當事人以出版物上發表的信件、文章、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考的出版物、材料等發表的信件、文章內容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譽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會接受他們。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在一定范圍內散發本單位、本系統等內部出版物、內部資料,其中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制作的公開文件和公開的職權行為進行報道,報道客觀、準確的,不得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舉報不實,或者前述文件和權限行為已公開,更正或者拒絕更正舉報,給他人名譽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判斷因提供新聞素材引發的名譽糾紛是否構成侵權,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二)以被動采訪方式提供新聞材料,未經提供者同意而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一般不應當視為提供者侵犯名譽權;即使是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經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而發布,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的批評、評論,不得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誹謗或者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視為侵犯名譽權。新聞單位批評、評論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內容基本真實、不含有侮辱性內容的,不視為侵犯其名譽;主要內容不真實,有損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綜上所述,在去法院起訴名譽損害的過程中,還是需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訴,以便法院確定是否受理案件。確定后,將對案件進行審查,然后開庭審理。雖然法庭工作人員會收集必要的證據,但他們也必須注意自己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