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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劉莫國問:向中間人行賄可能會受到哪些指控?虹口臨平路的刑事律師回答:在實踐中,有時行賄者和受賄者之間沒有交集。在這種情況下,賄賂的實現往往是由中間人匹配的。
根據中間人在整個受賄過程中的身份、地位、主觀目的、作用和行為,指控的罪名也有所不同。虹口區臨平路刑事律師通過幾個案例,假設金錢是中介,對不同情形下金錢的行為性質和可能的罪名進行了類型化分析。
以下分析涉及以下人物:A公司(國有企業)下屬國有企業B公司后勤管理部主任錢;趙,A公司工程項目部總經理,趙與錢是高中同學;丙公司(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李,李與錢是戰友;張,
李的侄女;王,某市人民醫院(事業單位)科室主任,錢的妻子。
一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案例三:2013年9月,李某的侄女張某大學畢業后想報考王某所在的醫院。李某找到錢某,拿出5萬元紅包作為“感謝費”,希望錢某能找到妻子王某協調此事。在那之后,
錢某說服妻子讓張某成功應聘到醫院工作。王某對錢某收受財物一事一無所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要求行為人與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存在近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行為人才能對國家工作人員施加影響。
達到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本罪與共同受賄既有相似之處,又有顯著區別: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對行為人收受財物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行為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果知情,
那么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共同受賄。在第三起案件中,錢充當了李的“中間人”。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王某的配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王某的職務行為收受李某財物,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特征。
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二,介紹受賄罪。案例四:2019年3月,張某參加廳級干部競聘,李某再次請錢某幫忙協調,稱可以給好處費30萬元。錢說,這件事他無權決定,他的妻子王可能也做不到,但他可以把李介紹給市人民醫院院長。
讓李直接向院長求助。事后,錢某邀請李某和院長吃飯。在錢某的介紹下,李某向院長請托并行賄30萬元。最后,在院長的默許下,張某成功競爭了廳級干部。
文章介紹,行賄罪客觀上表現為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由“中間人”連接、溝通、撮合、促成行賄受賄行為的實現,“中間人”起到“穿針引線”甚至轉嫁賄賂的作用。在第四種情況下,首先,
錢某明明知道李某想賄賂院長以達到目的;其次,錢在李與院長之間“穿針引線”,促成了行賄、受賄行為的實現,其行為符合介紹賄賂罪的特征,構成介紹賄賂罪。
第三,受賄罪的共犯。案例一:2016年5月,錢某得知丙公司一直想承包甲公司的某地鐵注漿加固工程,便主動告知李某可以幫丙公司承攬該工程。兩人最終商量決定:李某拿出100萬元作為經營這段感情的費用。
錢某是協調工程承攬的“中間人”。隨后,錢某請趙某吃飯,要求趙某將工程交給C公司承包,并告訴趙某可以得到100萬元的“好處費”,趙某表示同意。事后,趙利用職務便利,使C公司獲得該項目。
錢某還將100萬元交給了趙某。此后,錢學森也在趙的幫助下獲得了晉升。本案中,錢某主觀上故意指使李某實施受賄行為,并積極與李某協商受賄數額等細節。客觀地說,李為此付出了代價。
錢親自向趙行賄100萬元并實施了受賄。“中間人”錢某故意指使他人行賄,共同商議受賄對象、數額、方式、過程,并積極參與受賄過程,與李某共同實施受賄。
系共同受賄人,構成受賄罪。
第四,受賄罪的共犯。案例二:2017年3月,錢某再次找到趙某詢問項目情況,趙某告知錢某公司即將開始某公路注漿項目的投標。兩人約定:還是給C公司,
中標后,C公司需要支付項目總金額的8%(180萬元)作為“好處費”,然后兩者按2:1的比例分享。錢聯系了李,李接受了這個建議。事后,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讓李得到了這個項目。
根據協議,李某將裝有180萬元密碼的銀行卡交給錢某,錢某取出60萬元并將銀行卡交給趙某。錢和趙都是國家工作人員。當他們協商將項目移交給C公司并計劃索要180萬元時,他們有共同受賄的意圖。
然后錢站出來進行索賠。之后,趙某利用職務之便使李某獲得工程承包權,趙某與錢某按約定分割“好處費”。本案中,“中間人”錢與權力所有人趙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
且二人各自分工后實施了受賄行為,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5.詐騙罪。案例五:2019年8月,李某詢問錢某在國土資源部門是否有熟人,并計劃以200萬元作為“管理費”辦理礦產資源開采許可證。錢說他有熟人。錢某收到200萬元后,四處尋找國土資源部門的關系為李某辦事。
但從未找到關鍵的權力人物。2020年9月,李某見情況不見好轉,便告訴錢某,這件事真的很難做,他不會做。由于公司資金短缺,他希望錢先歸還200萬元。錢某說,100萬元已經給了別人,只能退100萬元。
案例5中,從形式上看,李將200萬元交給錢是主動和“自愿”的,但李并不是簡單地將財產交給錢保管,而是需要交給(處理)給“受賄人”,而不是交給錢本人。雖然在轉移之前,
錢某似乎“合法持有”該財產,但當錢某未將該財產交給“受賄人”時,該財產如何處置仍應由李某決定,而錢某虛構的部分財產已交給“受賄人”的事實使李某失去了相應的處分權。
錢某的“合法占有”也將轉化為“非法占有”,應認定為詐騙罪。上海虹口區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