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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唯一的選擇就是提起訴訟離婚。從實踐經驗來看,如果原告向法院提出離婚,而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且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具體的法定離婚事由,法院通常不會判決離婚。第一次離婚。原告只能在六個月后第二次提出離婚。
為什么離婚一般不是第一次提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院必須符合應當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這些情況包括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一方下落不明等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更何況符合法定離婚判決的情況少之又少。即使有法定離婚判決,實踐中也常常因證據不足等原因而達不到法定離婚的條件。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情節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判決離婚的重要原因。在法庭上,對方經常表示夫妻倆的關系還在,希望繼續過上好日子。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通常會給被告一個機會,希望雙方能夠珍惜夫妻關系,維持關系,駁回訴訟。
第一次不離婚,第二次就一定會離婚嗎?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并不是根據你提起訴訟的次數來決定的。在法庭上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在一些特殊的離婚案件中,法院還會綜合考慮一定的社會影響、家庭情況、未成年子女等,如果無法向法院出示與關系破裂有關的證據和矛盾,則適用法律的規定和適用不能集中精力,法院的審判邏輯不能清晰,戰線會拉得越來越長!
但《民法典》第《民法典》號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如果您想再次起訴以獲得離婚裁決,那么在法院第一次裁決不離婚后就不要繼續同居。你需要做的就是徹底的分離。僅僅睡在不同的床上或外出工作并不能算作分居。如果你們還住在一起,對你們第二次離婚判決和財產分割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