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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一方只有兩人參與聚眾斗毆,也構成聚眾斗毆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群毆罪是指以報復他人、爭奪霸權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斗毆,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斗毆的行為。打架斗毆主要是指幫派內部為了個人恩怨、爭權奪利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發生的斗毆行為。“聚集”一般指人數較多,至少不少于3人;打架斗毆主要是指互相使用暴力進行打斗,但使用暴力的方法各有不同。群毆通常表現為幫派成員互相斗毆,少則幾人至十幾人,多則數十人至數百人。他們經常約定時間、地點,使用刀棍進行斗毆,常常造成人員傷亡和社會秩序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打架的原因可能是為了爭奪勢力范圍、為了報復朋友、為了女人而戰等等,總之就是為了顯示自己團體的“威望”和“邪氣”,壓倒對方,無視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客體是一般客體。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聚眾斗毆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參與聚眾斗毆的人都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群毆行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群毆罪的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群體性斗毆事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與者,是指在群體性斗毆事件中起重要作用的除頭目以外的犯罪分子。對于普通參與者,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要件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動機一般不是純粹為了某種個人利益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獲取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某種方式尋求刺激或者從事一些卑鄙的活動。進行群眾性斗爭。欲望的滿足。行為人頭腦中喪失了道德觀念、法律觀念,是非榮辱標準被顛倒了。這種公然違反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心態,是聚眾斗毆故意犯罪最明顯的特征。
聚眾斗毆罪的客體要件
聚眾斗毆罪所侵犯的對象是所謂的公共秩序,不應簡單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生活規則和秩序。在現實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是可以發生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也可以發生在比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都應視為違反公共秩序行為。
犯聚眾斗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人聚集打架的;
人數眾多、聚集斗毆、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收集武器進行戰斗。
知識延伸:認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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