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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就來和大家聊聊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多少年,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我們先來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這個問題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義務人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民法典上述規定的含義如下: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此前,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通常為兩年,有的甚至只有一年。現在改為三年,讓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更長,更有利于權利人。
2、訴訟時效僅在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并且知道具體義務人時才開始計算。如果權利人只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而不知道向誰索賠,則訴訟時效不開始計算。這在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誰侵犯的某些情況下尤其重要。
例如,權利人的車輛被路人刮傷,但權利人并不知道具體是誰刮傷的。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不能向特定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如果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顯然只要沒有找到侵權人,權利人的權利就極有可能因訴訟時效而喪失。沒有法律保護的經驗。
3、民事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為20年。如果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超過20年,即使權利人在這20年內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不知道具體侵權人是誰,權利人的主張也不會得到支持由法院決定。
本案中,雖然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計算,但由于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已過,無論訴訟時效是否開始計算,權利人的權利均已失去法律的保護。
小王和小李是老鄉。因項目需要,小王于2017年5月1日向小李借款5萬元,并同意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償還。貸款到期后,小王未能償還。2021年2月,小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歸還錢款。訴訟過程中,小王回應稱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不應該還錢。該怎么辦?
小安的解讀
本案貸款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訴訟時效應自2018年1月1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如果小李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小王主張還款,則提起訴訟時已過訴訟時效,法院將依法判決小李敗訴。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小安的溫馨提醒
債務人逾期不償還的,債權人應當及時催收。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訴訟時效沒有中止或者中斷的,債務人將以訴訟已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因此,權利必須盡早行使,且不得超過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