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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結婚和離婚頻率不斷增加的今天,離婚問題也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關注。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比比皆是。關于離婚財產糾紛你了解多少?下面,綠圖花路小編為您帶來離婚財產糾紛案件解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財產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簡述:如果想要分割房屋,必須先提起訴訟確認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向公證人或司法機關申請撤銷贈與的公證,才可以提起財產訴訟分配。
魏某某訴稱:2002年3月28日,魏某某與陳某某登記結婚,并產下一女。同居時,陳某某性格急躁、多疑,經常無緣無故打罵魏某某。2007年5月28日,在陳某某的威脅下,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魏某某被迫簽署了陳某某已經打印好的離婚協議書。離婚時,魏某某沒有獲得任何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財產A、財產B,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A財產為陳向陳曉非法捐贈的財產;財產B也是陳以陳曉名義取得的。陳曉當時還在上學,買不起房子。陳某某詐騙、脅迫魏某某簽訂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協議書應予撤銷。魏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解除離婚協議書;
2、依法平分夫妻財產,即財產A和財產B。
[結果]
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離婚協議書均由雙方簽字并留存于婚姻登記機關。按照一般習慣,應當推定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魏以“受到欺騙、脅迫”為由聲稱撤銷離婚協議。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受到“欺騙、脅迫”,但證據不足,未予支持。魏主張將A財產和B財產均分,這兩處房產均登記在陳曉名下。根據我國第《物權法》號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陳曉為本案系爭財產的產權人。在爭議房產被確認為A某與陳共同財產前,魏直接主張分割爭議房產,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法院依據第《民法典》號第1091條和第《民事訴訟法》號第64條的規定,當庭裁定駁回魏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期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1.夫妻離婚后,一方發現對方在離婚時隱匿、轉移財產,或者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婚姻財產的另一分割。本案中,雙方自愿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分割夫妻財產。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原告先是根據離婚協議獲得巨額財產,后又試圖否定協議的效力,以更多地分割財產。這實際上是一種違反民法禁止反悔原則的回溯行為,也是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違法行為。誠信原則。
《民法典》第1092條。如果配偶一方隱藏、轉讓、出售、毀壞或揮霍配偶的共同財產,或偽造配偶的共同債務,試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則該配偶可以: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很少或沒有分數。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房地產所有權實行登記。本案兩起爭議房產的登記所有人均是第三人,而非原告或被告。對于A財產,被告將其個人財產經公證合法贈予第三人。從程序上來說,如果原告想要分割房屋,必須先提起訴訟確認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向公證人或司法機關申請撤銷贈與的公證,才可以提起訴訟。財產分割訴訟。原告直接提出分割第三人財產的主張在程序上是錯誤的。對于B財產,如果原告認為自己或被告出資,也是債務關系,應在返還債務訴訟中解決,不能直接提起財產分割訴訟。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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