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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是拯救生命、治愈傷員的地方。醫護人員竭盡全力救治患者,但面對來勢洶洶的疾病,仍有極少數患者選擇以極端的方式放棄生命。這種情況下,醫院是否可以免除責任呢?
案例回顧
10月23日,患者A因胸痛到岳陽A醫院住院治療。當日10時46分左右,他接受了冠狀動脈造影+PCI。手術后,他安全返回病房,生命體征穩定,并得到醫院護理。該級別為一級護理。
當晚,甲由其兒子乙陪同。甲呼吸困難,煩躁。當晚,他強行拔掉了氧氣管,并兩次輸液。B打電話給醫護人員重新接上管子。當晚,值班護士共巡七次,到護理站打卡。
次日早上6點左右,甲再次強行拔掉氧氣管和輸液管,并讓乙出去給他買早餐。B隨后前往護士站,請值班護士為其父親恢復插管并給予幫助。關心。
B下樓后,A走出病房。護士見狀,勸他回病房。他假裝去看醫生。A離開病房后,到達七樓被打開小半)。患者再次下樓,在樓梯上來回了幾分鐘后,回到了六樓。期間,A接到護士電話,催促他返回病房。
6時20分左右,A某在六樓,看到保潔人員打開手術室門進行清掃,便溜了進去。見狀,保潔人員說不讓他進去,讓他出去,A卻說要進去看看,呼吸一下新鮮空氣。不等保潔人員阻止,A就直接走到窗戶前,打開窗戶,爬了出去。清潔人員試圖拉扯,但沒有成功。
B買完早餐后回到病房發現父親不見了,于是聯系醫生尋找父親。一人墜落至住院樓二樓露天平臺,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原告B認為被告岳陽A醫院未履行相應醫療義務,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作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提起公訴。爭議焦點為:被告岳陽A醫院在住院期間提供的醫療和護理是否符合診斷、治療和護理標準。如果存在不合理、不適當的診斷、治療和護理,法院認為該行為的違約行為與A的死亡是否存在聯系,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根據本案證據,岳陽A醫院順利為患者進行了冠狀動脈造影+PCI手術。手術后,他安全返回病房,生命體征平穩。可見診治行為得當,沒有任何不當之處。對于一級護理,通常應包括每小時探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根據患者病情測量生命體征,按照醫生指導正確實施治療和用藥,根據病情正確實施基礎護理和專科護理。根據患者的病情,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
本案被告護理人員在為A提供術后護理的過程中,履行了相應的護理義務。特別是24日6時左右,當A準備離開病房時,被及時發現并勸阻,但A卻故意賄賂她。兒子趁護士不備而離開病房的行為,是醫生和家人都無法預料和阻止的行為。他走后幾分鐘護士發現了,打電話通知他回病房。她認真履行了相應的護理義務。結合A后來的行蹤,看來他是故意尋找可以跳樓的地方,等待跳樓的機會。因此,醫生的診斷、治療和護理對于他的摔倒和死亡并無過錯。醫生和他的家人很難預測和預防后果。醫生沒有違約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B等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陳述
如果因醫療行為發生糾紛,患者可以主張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案由分別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如果您選擇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醫療方存在違約行為,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并要求賠償相應損失。否則,醫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選擇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醫生存在醫療過失,且醫療過失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醫生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2條:“違反與診療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病歷信息;丟失、偽造、篡改、非法銷毀病歷信息的,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1174號還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即受害人的故意也可以作為免責的理由之一。
資料來源: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