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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三方的行為而對提供服務的一方造成損害
提供服務方向接受服務方要求賠償后
接受勞務一方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補償
但律師費能追回嗎?
案件簡介
原告李某、譚某系合伙企業,案外人張某系其員工,從事廢木材裝卸工作。被告人崔某是犯罪發生地建筑工地的負責人,并在犯罪發生地建筑工地承包了建筑工程。2023年4月,原告與被告就廢木材收購、銷售事宜達成協議。原告李某與外人張某、朱某、韋某前往案發工地裝載廢木材。外地人張某在工地上被從高處墜落的膠合板砸中。砸碎了。
隨后,案外人張某因勞動關系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生效判決后,本案原告李某、譚某對案外人張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各類費用共計.22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06元。后兩原告已于2023年6月履行了上述付款義務,并向被告崔某索賠。
法院審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于第三方的行為導致提供服務方受到損害的,接受服務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本案訴訟費用不屬于侵權責任范圍,即不屬于本案追償范圍。兩原告要求追回前案費用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譚某追償前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陳述
案件受理費是敗訴方依法應當承擔的費用,不屬于侵權責任范圍。獲得賠償的權利源于受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的實體權利。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因此追償權的行使范圍不應包括所承擔的律師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治療康復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等合理費用以及誤工費時間。收入減少。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補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方追償。如果服務提供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勞務方損害的,勞務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勞務人員也有權向接受勞務的一方要求補償。接受勞務一方獲得補償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