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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法》不僅規定了“法定期限”或“約定期限”,還提到了“合理期限”,但具體的合理期限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行使解除權的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告,行使解除權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未提出要求的,解除權應當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十五條(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第《合同法》號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的,經提醒后,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在三個月的“猶豫期”內不行使“猶豫、遺憾、撤銷等權利”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即消滅。
2、如何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關于解除合同權的行使方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另一方。合同應在通知后終止。到達對方后釋放。對方有
如果您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終止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需要批準、等待等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的行使方式主要分為通知、批準和登記。
1.發出通知終止合同。在解除權的行使方式上,我國合同法采用了德國民法的立法風格。本法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解除事由后或者發生法定解除事由后行使解除權的,必須通知相對人。人,當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生效。此外,合同法草案規定,以“情勢變化”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必須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方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后來沒有被采用,主要是因為很難區分正常經營風險和情勢變化,如果把握不好,可能會導致一些當事人規避正常經營風險,而一些法官可能會濫用這一權力。甚至助長地方保護主義等不利因素。因此,最終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在任何情況下,解除權人只需通知對方并表示意思表示即可,無需辦理解除權手續。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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