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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房產往往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夫妻之間圍繞房產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現實中,不少夫妻在購買房產后,將產權登記為股份共有,并在房產證上明確記載各自的份額。那么離婚時可以直接按照記名份額分割房子嗎?
房地產的所有權與夫妻財產制度密切相關。想要回答以上問題,首先要了解我國法律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收入共有制度,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可以分享婚后所得的全部財產,尤其是離婚時。配偶通常可以平均分割婚后獲得的財產。但同時,我國立法也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排除夫妻間法定財產制度的適用。即根據《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對方所有。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或部分共同擁有。
因此,回答本文開頭問題的關鍵是房產證上登記的份額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財產協議。能夠認定為夫妻財產協議的,離婚時按照登記份額分割房屋;否則,不得按照記名份額分割房屋。對此,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雖然不動產登記是產權公示的一個重要方面,但不動產登記冊的登記應具有產權推定的性質。它所體現的產權狀態不是最終的、確定的、不可逆轉的。其意義在于通過注冊向外界公布所有權狀況,創造公信力;由于婚姻領域的財產變動規則具有身份屬性,夫妻之間的不動產權利變動不宜過分強調登記和披露。它不應成為認定夫妻財產權的唯一依據。它不能基于某一方的名稱。否則,很容易走向極端,比如將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但僅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
其次,《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在判斷房產證上的份額登記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財產協議時,應注意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共同簽署了表達財產協議意思表示的相關書面材料,例如是否共同填寫或者共同提交明確約定房屋產權份額的相關證明、聲明等材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得僅按照房地產權證記載的份額分割房地產。
最后,夫妻可以通過簽署新協議來改變之前的協議。因此,還應注意審查房產登記后,夫妻雙方是否簽訂了新的財產協議,是否就房產的份額比例重新進行了書面約定。若有新協議,即使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該協議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之間發生產權變更的,離婚不應以房產證記載的份額為依據。產權應按照新協議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