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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立案程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立案程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第四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公,檢,法機關辦案的程序依據,主要還是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公安機關還涉及治安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規定,檢察院還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的程序規定,法院還涉及到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因此,刑事訴訟案件的立案和偵查主體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另外,刑事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3、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立案程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立案程序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