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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但有時,離婚后一方才發現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法律過錯。那么,此時法院還會支持嗎?請閱讀以下內容來找出答案。
一、離婚后提出損害賠償的時間是多久?
離婚雙方如需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一般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提出主張,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重婚;
配偶與他人同住;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是,當事人在同意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請求的,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滿一年后提出請求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本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一并提出訴訟程序。
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同意離婚,又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該條規定,他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中,被告一審未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例如,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將離婚后的損害賠償情況告知當事人。檢方將在一年內提起訴訟。
二、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
重婚情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
配偶與他人共同居住的情況。
“配偶同居”的情況是指配偶與異性在婚外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義居住。
家庭暴力情況。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心等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持續且反復發生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故意折磨和破壞家庭成員,給他們造成一定的身體或精神傷害的行為。遺棄是指有義務支持、支持、支持的家庭成員中的一方對需要支持、支持、支持的另一方的行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法定過錯,那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過錯情況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否則離婚損害賠償不予支持。此外,如果雙方在法律上都有過錯,則對方不能要求對方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婚姻法律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的一大進步。與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相結合,對于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使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當事人在利用該制度維護合法權益時,不僅要檢查自己是否符合該制度規定的條件,還要關注主張權益的時間規定,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