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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建設和改造。在改造過程中,需要進行拆除。如果拆除,需要對相關拆除人員進行補償。但如果雙方不協調補償,被拆遷人將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拆遷時,有關部門不得隨意強行拆除。那么遇到強拆可以提起訴訟嗎?
1、遇到脅迫還能繼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8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規定,因征地而強行拆遷房屋,應當由有關單位向法院申請實施,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是合法的。當我們遭受強制拆遷時,我們可以提起訴訟。
2、強行拆除
1、房屋拆遷和因搬遷引起的安置糾紛的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一般從拆遷人發給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的《選房》或《看房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原因:根據我國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和當地政府政策,拆遷人將一次性提供安置房供被拆遷房屋使用者選擇。在拆遷實踐中,拆遷人此前曾向被拆遷房屋的使用者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內選擇自己中意的房屋,并簽訂相關協議。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人提供的房屋不看好而放棄,那么如果要收回安置房,必須在房屋通知書規定的最后一日內從次日開始選擇或看房。在兩年內主張您的權利。否則,您將因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利。
2、房屋拆遷安置案件的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小編認為,應從拆遷人向被拆遷房屋使用人開具的《準予回遷安置通知書》號上規定的有效期開始計算。理由:從此以后,如果拆遷人仍然不允許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搬遷,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從房屋拆遷實踐來看,在回遷安置的情況下,拆遷人一般會向被拆遷房屋的使用者提供過渡性住房或提供過渡性住房費用來安置房屋。根據我國拆遷管理規定和地方政府相關政策,這個過渡期的長短根據開發商的建設規模和建筑高度而有所不同,但最長的時間為3年。有時,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往往會延長過渡期,即超出拆遷人當時下發的《準予回遷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最終搬遷期限。顯然,此時的訴訟時效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即兩年的期限,而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3、貨幣安置引發的房屋拆遷糾紛訴訟時效期限如何確定?
小編認為,應以拆遷人出具的《領款通知單》中規定的期限屆滿日期計算。理由:從現在起,如果拆遷人不再向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發放貨幣,那么房屋使用人應該知道其貨幣安置的合法權利受到了侵犯。自該時間起兩年內,房屋使用人未主張權利,向拆遷人申請房屋付款,但兩年后提出要求,拆遷人不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他將失去打贏官司的機會。正確的。
三、強拆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人;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抄送。
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訴狀,由人民法院記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申訴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住所;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
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地址。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裁決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下列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辦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且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于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通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案件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禁止起訴期限內提起公訴的,不予受理;
判決不成立的。經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或者經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無新情況、新理由的,不予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將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