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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離婚證的冷靜期為1個月。如果超過1個月仍未領取,將無法領取離婚證。離婚冷靜期1個月內未能領取離婚證的,視為取消離婚登記申請,只能重新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一方遺失了結婚證,可以離婚,但條件是另一方的結婚證沒有遺失,并且對方愿意配合離婚。離婚證的冷靜期為1個月。如果超過1個月仍未領取,將無法領取離婚證。離婚冷靜期1個月內未能領取離婚證的,視為取消離婚登記申請,只能重新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一方遺失了結婚證,可以離婚,但條件是另一方的結婚證沒有遺失,并且對方愿意配合離婚。
離婚證有1個月的冷靜期。超過1個月未領取的,將無法領取。
未過1個月離婚冷靜期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銷,需重新申請。
1個月的離婚冷靜期結束后,雙方應當在冷靜期滿后30日內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否則視為已申請離婚。取消。
提醒您,根據《民法總則》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一方遺失結婚證,另一方同意離婚并配合且不遺失結婚證的,可以離婚。民政部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遺失一張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構可以憑另一張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均遺失的,婚姻登記機構可以憑另一張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結婚證書,婚姻登記機構可以憑當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記檔案或者婚姻登記備案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1、申請:持男女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近期2寸免冠合影三張;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辦理大廳,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上述手續;
3、審核:核對戶口本、身份證,查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報名:繳納報名費9元。雙方須寫聲明、簽字、按指紋、登記人號、打印結婚證、填寫《補領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頒發證書:辦理完登記手續后,將相關登記手續存檔,并當場向雙方頒發結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