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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我國刑事立案標準為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我國刑事立案標準為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立案標準的一般性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的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根據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條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立案材料屬于下列6種情況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立案: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往往由偵查機關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制定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從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來看,立案標準的意義在于啟動刑事程序。
基本信息
中文名 立案標準
搶劫案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
盜竊案 個人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的
侵占案
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指犯罪分子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對犯罪分子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在收到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時,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用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偵查,其中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68條僅為立案規定了一個原則性的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面對變化萬千的具體的個別的案件,如何準確及時的立案?偵查部門往往針對具體的罪名,制定立案標準,以細化量化立案條件,如公安部關于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立案標準作為立案的操作細則,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操作性,便利了立案工作,使人為的因素得以排除;立案標準也使犯罪嫌疑人權利維護有了明確性和針對性,便于發現偵查機關濫用權力的行為,及時提出申訴。
一般都是有專門的國家機構來進行立案的,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我國刑事立案標準為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我國刑事立案標準為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