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有條件、有期限地申報債權以及未決訴訟、仲裁的債權。”根據該規定,債權人可以申報下列債權:
(1)有條件的索賠。有條件主張是指其有效性基于未來客觀不確定的事實的主張。有條件的權利要求包括有生效條件的權利要求和有解除條件的權利要求。附生效條件的債權,是指滿足條件時發生效力,不滿足時不發生效力的債權。附條件消滅債權,是指滿足條件時消滅,不滿足條件時繼續存在的債權。有條件索賠是指已生效的索賠。破產程序啟動前未滿足撤銷條件的,視為破產債權。
(二)有期限的債務。附期限債權是指以未來特定時間屆滿為基礎確定債權有效或無效而設立的債權。帶附加條款的權利要求分為帶最終條款的權利要求和帶初始條款的權利要求。期限屆滿時,附于最后期限的債權失效;初始期間所附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發生效力。破產程序開始時,債權期限尚未屆滿的,構成破產債權。即使破產程序開始后期限屆滿,也不影響其權利的行使。
(三)未決訴訟和仲裁的索賠。未決訴訟或者仲裁債權,是指當事人因信用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交仲裁機構就信用糾紛作出判決或者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債權。未對債權作出判決、裁定。對于正在訴訟或仲裁中的索賠,只有當訴訟或仲裁結束時,訴訟或仲裁的結果才能賦予或剝奪該部分受償權利。因此,這部分權利要求的聲明應當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