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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幾個月開庭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幾個月開庭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這是公檢法對刑事案件的一個過程。比如一個危險駕駛罪的案件,第一步是公安部門取證,完善證據,再把所有證據材料一并提交到檢查機關,這是第二步,檢察機關會對這個案件的所有證據審查,應不應該起訴等后,再提交至法院起訴,這是第三步,這樣才能對案件作出最后的判決。因此時間會短不了。
1.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可以理解為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會在2個月或是3個月之內開庭)。
2.可能判處死刑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刑訴法規定的“四類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1-3個月。
4.期滿仍不能辦結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請。
一般刑事案件五個月開庭是正常的。一般半年內就會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幾個月開庭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幾個月開庭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