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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和政府許可的特許經營權都可以直接授予嗎?1、本條所稱特許經營權是指政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2條能源、交通、水利、
經營權與政府許可特許經營權都可以直接授予嗎?
1、本條所稱特許經營權是指政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能源、交通、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采取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并就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的權利和義務達成一致。投資建設、經營境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取利潤,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2、特許經營權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公平競爭后授予。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商務部發布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號2021年6月29日司法第十三條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在特定領域增加行政許可。特許經營名稱;2、未經法定程序未明確特許經營或者延長特許經營期限的;3、依法不采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授予特定經營者特許經營權;4、設置歧視性條件,阻止經營者公平參與特許經營競爭。
3、按照有關規定,經營權可以直接轉讓。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企業國有產權自由轉讓,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因此,涉及經營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權可以在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直接轉讓,無需經過招標程序。
4.對于政府機構來說,授予“特許經營權”必須按照相關程序,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授予,并且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然也包括脫鉤的國家——同級所屬企業。
5.屬于本級政府資產的“經營權”,可以履行本級政府的相關決策程序,直接轉讓給本級國有企業。不需要公開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