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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千云,廣西桂強律師事務所(桂林律師)經濟合同律師。專業從事:合同經濟、建設工程、工傷、侵權等民商事糾紛。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否則將追究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后代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為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代位權主要是指具有法定繼承權的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無法繼承時,其直系子孫按照繼承人的繼承地位和順序繼承死者的遺產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具有法定繼承權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按照代位繼承人的地位、順序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原《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范圍較窄,僅為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后裔的代位繼承。現在《民法典》增加了上述第二款,規定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權。代位權擴大了繼承范圍,有利于旁系血親之間繼承權的轉移。
了解這個新規,要把握以下兩個要點:
1.代位繼承人是死者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的繼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以及受撫養的繼兄弟姐妹。
2、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后裔或者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親和力限制和順序限制。(1)親和力限制。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血親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不受資歷限制,關系最密切者優先。但兄弟姐妹的子女僅限于其子女。(2)順序限制。代位繼承人應當按照被代位繼承人的地位和順序繼承遺產。死者的子女為一級繼承人,其直系后裔作為一級繼承人參與繼承,二級繼承人則不參與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是二級繼承人,其子女在代位繼承中作為二級繼承人參與繼承,只有在沒有一級繼承人可以繼承,且沒有直系血親的情況下死者子女的后裔。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代位繼承嗎?
綜上所述,《民法典》第二款規定死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的主要價值在于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通過規定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為法定代位繼承人,侄子、侄女、侄子、侄女都可以成為法定代位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叔叔、阿姨、叔叔、阿姨的遺產。代位繼承,降低繼承風險。出現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的現象。
作者:吳千云,廣西桂強律師事務所(桂林律師)經濟合同律師。專業從事:合同經濟、建設工程、工傷、侵權等民商事糾紛。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否則將追究侵權責任。